失信被执行人 |
刘金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21********1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921民初718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7)黑0921执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凤艳、刘金颂现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支行本金36676元,利息2284元,本息合计38960,此款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 二、被告刘俊、陈彩霞、陈春海、岳洪秋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387元,由被告董凤艳、刘金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2-19 |
发布时间 |
2017-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