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安市龙昌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宁民初字第802号 |
案号 |
(2015)宁执字第00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安市良兴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借款本金57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88993.69元(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5年1月14日,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2.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对被告福安市良兴机电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安市坂中工业区兴达路221号1幢、2幢房产(房产证号:福安市房权证坂中乡字第0012546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安政国用【2007】第202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对被告吴春良名下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尾村72号房产(房产证号:安政房字第02958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安政国用【1995】字第0313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对被告福建省大众金属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安市赛岐开发区罗江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安政国用【2011】第445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福安市龙昌贸易有限公司、吴春良、吴建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福安市良兴机电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3-30 |
发布时间 |
2015-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应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817531304406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安市阳头信元花园联排别墅3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