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姜仔鸭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9********171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2民初1971号 |
案号 |
(2019)冀0402执8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姜仔鸭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明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50元,减半收取计256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姜仔鸭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时间 |
2019-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23685942171M |
登记机关 |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