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童华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3********1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武商初字第00702号 |
案号 |
(2015)金武执民字第030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武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童华锋、郑美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支付利息72395.53元(利息已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5年4月29日,以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童华锋、郑美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实现债权费用216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对登记在被告朱晓伟名下的武义县友谊小区16幢7号(房权证号:武字第02000390号,土地证号:武国用1997字第001329号)的房屋变卖后的价款在3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以及诉讼费用。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46元,减半收取109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23元,由被告童华锋、郑美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义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9-21 |
发布时间 |
2016-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