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温良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7********1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35民初944号 |
案号 |
(2021)赣0735执10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温良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5月27日的利息为14963.96元,2021年5月28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付); 驳回原告江西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温良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