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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凤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16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灵民初字第1964号
案号
(2016)宁0181执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生成、毛凤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汤银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117481.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支付2015年7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姚亮、刘广武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汤银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赵生成、毛凤玲、姚亮、刘广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由被告赵生成、毛凤玲、姚亮、刘广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6-01-14
发布时间
2016-04-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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