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顾雷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16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12民初8166号 |
案号 |
(2019)苏0312执4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鑫润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顾雷鸽欠原告赵凤銮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被告江苏鑫润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顾雷鸽于2019年9月10日前归还原告本金20000元,被告江苏鑫润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顾雷鸽于2019年10月15日前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江苏鑫润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顾雷鸽于2019年11月15日前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江苏鑫润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顾雷鸽于2019年12月15日前归还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年息20%,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江苏鑫润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顾雷鸽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赵凤銮有权对未归还部分一次性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江苏鑫润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顾雷鸽承担(原告已预缴,被告于2019年10月1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时间 |
2020-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