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慧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427********16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427民初800号 |
案号 |
(2020)鲁1427执恢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夏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吉超、周慧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25日,按月利率10.9‰计算,自 2015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16.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利息0.51元 )。 被告吴纪伟、张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 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吴吉超、周慧君、吴纪伟、张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夏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