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喻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382********1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民初347号 |
案号 |
(2019)宁0181执2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喻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6000元,支付利息3625.47元,本息合计49625.47元;按月利率8.625‰计算,以借款46000元为基数,支付2018年9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复利; 二、被告韩正东、汤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韩正东、汤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喻海波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644元,由被告喻海波、韩正东、汤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时间 |
2019-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