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勇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24********1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6民初9095号 |
案号 |
(2019)苏0506执3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帝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张浦镇新东硕精密模具厂货款人民币23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10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余勇达对货款人民币23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苏州帝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张浦镇新东硕精密模具厂律师费人民币34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100元,由原告昆山市张浦镇新东硕精密模具厂负担62元,被告苏州帝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勇达负担10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时间 |
2019-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