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河县鲁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5********162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30民初446号 |
案号 |
(2018)冀0530执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乔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许文展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将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乔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文展工程款168,315元; 三、被告新河县鲁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从被告乔占军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被告乔占军追偿; 四、被告新河县鲁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许文展保证金500,000元; 五、被告乔占军对上述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对该500,000元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将本金清偿之日止),在承担连带还款后,被告乔占军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500,000元本金范围内向被告新河县鲁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0元,由被告邢台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0元,由被告新河县鲁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由被告乔占军负担5,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时间 |
2019-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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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房双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30061650162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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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河县富强街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