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金益鞋服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61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泉民初字第1678号 |
案号 |
(2019)闽0582执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金清应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偿还原告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上述利率、违约金累加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丁金清应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7万元。三、丁雪清、博世(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晋江陈埭岸兜东美鞋服厂、晋江市金益鞋服有限公司、泉州金益鞋服有限公司、丁少清、丁美景、福建晋江豪华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丁振沛对丁金清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丁金清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金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2766197564R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晋江市陈埭镇岸兜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