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肖家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30********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历城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2)历城执字第000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贺文亮医疗费1万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贺文亮护理费634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贺文亮伤残赔偿金39892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贺文亮误工费1080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贺文亮交通费500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贺文亮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上述所判第一至第六项,均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七、被告肖家道赔偿原告贺文亮医疗费40940元(58486.20元×70%)。 八、被告肖家道赔偿原告贺文亮住院伙食补助费735元(1050元×70%)。 九、被告肖家道赔偿原告贺文亮救援费21元(30元×70%)。 十、被告肖家道赔偿原告贺文亮停车费42元(60元×70%)。 自上述所判第八至第十项中扣除被告肖家道已经支付的7000元,余款限被告肖家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十一、驳回原告贺文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元,保全费720元,鉴定费1900元,均由被告肖家道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2-01-09 |
发布时间 |
2015-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