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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德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430********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济阳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2)济阳法执字第006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 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共计给付原告5270.1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2-06-13
发布时间
2015-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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