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3********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龙债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琼0106执7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崔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支付截至2014年7月2日拖欠信用卡本金10958.53元、利息2785.85元、滞纳金205.4元、取现手续费30元,合计13979.78元以及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16-03-16 |
发布时间 |
2016-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