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晓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31********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1225民初153号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1225执恢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晓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洪俭借款本金145 000.00元、利息 52 200.00元(利息自2014年12月5日计算至2016年6月4日,计18个月,145 000.00元×0.02元/月×18个月=52 200.0元),本息合计为 197 200.00元,给付利息直至欠款偿清为止。 二、被告蒋立秋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 244.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