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薛亚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3********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1182民初1545号 |
案号 |
(2017)黑1182执10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薛亚光于2017年10月16日前给付原告北安市宏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种子、化肥等费用共计4812188.31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2649元,由原告北安市宏维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10-17 |
发布时间 |
2017-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