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付长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24********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781民初1532号 |
案号 |
(2017)辽0781执1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凌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长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大河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凌海分公司借款人民币5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年24%利息); 二、被告付长武对被告付长文于2017年4月18日向原告辽宁大河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凌海分公司的借款2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付长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凌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10-09 |
发布时间 |
2018-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