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海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02********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朝双审民初字第00023号
案号
(2012)朝双执字第002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邸佳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于海峰合伙财产分割款42,735元,给付被告尹国江合伙财产分割款42,735元。被告邸佳军给付被告尹国江工资款4,460元。原告于海峰给付被告尹国江合伙财产分割款6,203元。 案件受理费原告于海峰负担4,324元,被告邸佳军负担2,48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双塔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2-03-14
发布时间
2013-10-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