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02********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朝双审民初字第00023号 |
案号 |
(2012)朝双执字第00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邸佳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于海峰合伙财产分割款42,735元,给付被告尹国江合伙财产分割款42,735元。被告邸佳军给付被告尹国江工资款4,460元。原告于海峰给付被告尹国江合伙财产分割款6,203元。 案件受理费原告于海峰负担4,324元,被告邸佳军负担2,48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双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2-03-14 |
发布时间 |
2013-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