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323********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223民初2724号 |
案号 |
(2017)皖0223执15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哲、张万红欠原告徐红珍糯米款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被告张哲、张万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11-28 |
发布时间 |
2018-0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