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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02********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金婺北商初字第00325号
案号
(2013)金婺执民字第039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王淑芬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3-11-29
发布时间
2014-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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