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新中联特种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9********159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902民初470号 |
案号 |
(2018)冀0902执5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被告河北新中联特种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国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2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本金342万元和年利率12%,自2016年7月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王少华对被告河北新中联特种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国亮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8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新中联特种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刘国亮、王少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6-11 |
发布时间 |
2018-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国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00794158159R |
登记机关 |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沧州市开发区北海路2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