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2********159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03民初4348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7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艳萍14 230元,并以14 23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被告唐山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艳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元,由被告唐山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29 |
发布时间 |
2018-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兆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00601088159R |
登记机关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唐山路北区新华西道13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