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2********159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03民初3613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2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2012年3月23日原告陈佩春与被告唐山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使用权销售合同》及《商铺托管回报协议》; 二、被告唐山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佩春商铺退铺款人民币135 600元; 三、被告唐山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佩春托管回报款人民币24 860元; 四、被告唐山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 509元,由被告唐山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19 |
发布时间 |
2018-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兆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00601088159R |
登记机关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唐山路北区新华西道13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