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孟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15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82民初168号 |
案号 |
(2017)豫0782执20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梁孟杰、李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光芬借款十九万元和利息(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8-11 |
发布时间 |
2018-0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