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清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01********15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民初字第7630号 |
案号 |
(2015)东法执字第02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清荣、张智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济军劳务费21753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5-06-16 |
发布时间 |
2016-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