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永新绿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7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知民初777号 |
案号 |
(2020)豫01执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永新绿置业有限公司于签订本协议起五个月内分三次支付给原告郑州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163000元。第一次付款,被告河南永新绿置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郑州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50000元;第二次付款,被告河南永新绿置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郑州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50000元;第三次付款,被告河南永新绿置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收款账户:郑州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账号76090154800009831,开户行郑州浦发银行文化路支行。如被告河南永新绿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支付数额、支付的期限履行,被告河南永新绿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另行支付违约金。二、被告河南永新绿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郑州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就本案纠纷原告郑州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不再追究被告河南永新绿置业有限公司任何其他法律责任。三、原告郑州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被告河南永新绿置业有限公司或员工未向原告郑州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过涉案合同价款。如被告河南永新绿置业有限公司有证据能够证明向原告郑州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过涉案合同的部分价款,被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河郑州中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被告河南永新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瑜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210572152563 |
登记机关 |
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焦作市修武县七贤镇方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