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兰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02********15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2022民初1440号 |
案号 |
(2017)川2022执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杨兰英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偿还截止2016年4月14日透支本金193180.99元、欠利息18135.33元、滞纳金19237.65元、消费手续费7287.03元及从2016年4月15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2-20 |
发布时间 |
2017-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