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68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11民初527号 |
案号 |
(2019)苏1111执恢9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孔国平、赵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欠款人民币18454.22元、利息13693.09元(计算至2016年1月11日)合计为32147.31元。二、被告孔国平、赵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借款本金18454.22元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上述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利率标准计算)。三、若被告孔国平、赵芹届时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一、二条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可以抵押物车辆登记证号为苏LU0000轿车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孔国平、赵芹上述一、二条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24元,由被告孔国平、赵芹、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时间 |
2020-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邵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776865351X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梁溪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555-1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