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红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8********1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638民初562号 |
案号 |
(2016)冀0638执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许红伟偿还原告王瑞雪款9500元(利息从2015年5月1日按年利率5.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7-01 |
发布时间 |
2017-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