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资兴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9民初8776号 |
案号 |
(2019)苏0509执9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资兴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电梯定作款、安装款合计42.776万元,同时支付以42.776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资兴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万元。(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法院账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432026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576元,由被告资兴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时间 |
2020-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815722132985 |
登记机关 |
资兴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资兴市东江竹园路东江鸿都商业城4栋3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