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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明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01********1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523民初37号
案号
(2019)豫1523执1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明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清原告胡兵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支付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总金额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二、被告曾明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方明胜、曾明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1-08
发布时间
2019-07-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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