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30********15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邹商初字第295号 |
案号 |
(2016)鲁1626执10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雷、郭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借款本金39 071.01元、利息5 139元以及自2015年3月1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32 565.79元为基数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1.232%计算、以借款本金6 505.22元为基数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1.622%计算);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对被告赵雷、郭会位于邹平县好生镇人民政府驻地镇府院内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滨州市房权证邹平县字第001459)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元,由被告赵雷、郭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7-04 |
发布时间 |
2016-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