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4********15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723民初2611号 |
案号 |
(2020)甘0723执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琳、张富迪偿还原告薛增杰借款本金及利息 52553.45元,限于2019年10月31日前付30000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付22553.45元。 二、被告李琳、张富迪偿还原告白文乾借款本金及利息52553.45元,限于2019年10月31日前付30000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付22553.45元。 三、若被告李琳、张富迪逾期一期,则原告薛增杰、白文乾可将上述全部案件款一并申请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2402元,减半收取计1201元,由被告李琳、张富迪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