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秀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5********15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铁商初字第99号 |
案号 |
(2013)铁法执字第00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铁力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柏柱、韩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限公司铁力市支行借款本息合计49914.91元; 二、被告于洋、王辉、张帅、马连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00元由被告王柏柱、韩秀英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铁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3-05-28 |
发布时间 |
2015-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