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31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相商初字第01142号 |
案号 |
(2019)苏0507执恢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同时,被告王洁还应偿付原告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27日止的借款利息45616.43元,以及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二、被告王林元、吕小华、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有限公司对王洁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林元、吕小华、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洁追偿。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38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诉讼费用39629元,由被告王洁、王林元、吕小华、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十二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林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03083166013E |
登记机关 |
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办公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