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美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8********1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224民初149号 |
案号 |
(2018)桂1224执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保安、韦美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韦乜克人民币5000元; 二、驳回原告韦乜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韦乜克负担15元,由被告韦保安、韦美庆负担3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7-23 |
发布时间 |
2018-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