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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美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728********1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1224民初149号
案号
(2018)桂1224执1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保安、韦美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韦乜克人民币5000元; 二、驳回原告韦乜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韦乜克负担15元,由被告韦保安、韦美庆负担3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8-07-23
发布时间
2018-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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