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薛冬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21********1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修民郇初字第00085号 |
案号 |
(2016)豫0823执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薛冬枝与被告张领军离婚; 二、婚生女张楚(1997年9月12日)及婚生子张超凡(2000年11月2日生)由原告薛冬枝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薛冬枝自行承担; 三、位于修武县七贤大道银河城小区16幢1单元6层602号房屋(含房屋内家具)归原告薛冬枝所有,薛冬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张领军房屋分割款50000元; 四、婚后共同购买的农用三轮车一辆归被告张领军所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3-24 |
发布时间 |
2016-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