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民初32号 |
案号 |
(2019)津01执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1293675.21元、截至2017年11月20日的利息3071247.41元、罚息和复利4784988.84元,合计79149911.46元,以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二、被告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被告杨学犟、被告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杨学犟、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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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学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744016494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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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港保税区扩展区F-7地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