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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1********152x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0322执5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陈志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易为国借款4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息); 被告崔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驳回原告易为国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陈志奇、崔娜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付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7-10-18
发布时间
2018-0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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