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1********1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赣0302执6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省恒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志奇、崔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萍乡市国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4149.75元,利息14822.46元(截止2016年8月23日),后续利息(自2016年8月24日起)以584149.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 驳回原告萍乡市国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0元,由原告负担4075.51元,三被告负担8564.4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9-04 |
发布时间 |
2017-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