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1********1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323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323执2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崔娜偿还原告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和诉讼代理费合计1020000元。 2、被告崔娜借款本金1000000元按合同约定利率16.2‰,逾期利息按执行利率50%支付原告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 3、被告陈志奇、江西恒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蔡建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20355元,由四被告承担。(立案时,原告未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8-15 |
发布时间 |
2016-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