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06********1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00548号 |
案号 |
(2013)东一法执字第069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告东莞市汇联塑胶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GDK47684042011001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东莞市汇联塑胶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归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计至2012年12月27日止的利息、罚息数额为160440.9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 三、被告广东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战、林丽芳、梁仲健、赵海燕对被告东莞市汇联塑胶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7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87763元,由被告东莞市汇联塑胶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广东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战、林丽芳、梁仲健、赵海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3-06-27 |
发布时间 |
2015-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