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房淑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27********1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38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黑0381执1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虎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房淑荣、张文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波借款本息67000元,并自2019年4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继续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计722元(原告已缴纳),由二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经缴纳,二被告需再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虎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时间 |
2019-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