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02********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221民初1545号 |
案号 |
(2019)宁0221执29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晨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平罗县蓝天煤炭加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二、驳回原告平罗县蓝天煤炭加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平罗县蓝天煤炭加工有限公司负担1238元,被告赵晨负担11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时间 |
2020-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