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桂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02********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兴民二初字第667号 |
案号 |
(2015)兴执字第006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桂宁向原告广西国桂电气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2000元,该款被告分26期向原告支付:被告于2012年11月30日支付300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2年12月30日支付75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3年1月30日支付75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3年2月28日支付75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3年3月30日支付75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3年4月30日支付75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3年5月30日支付75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3年6月30日支付75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3年7月30日支付75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3年8月30日支付75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支付75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支付75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3年11月30日支付75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支付75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4年1月30日支付75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4年2月28日支付75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4年3月30日支付75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支付75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4年5月30日支付75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4年6月30日支付75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4年7月30日支付75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4年8月30日支付75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支付75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支付750元给原告;被告于2014年11月30日支付750元给原告;余款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付清。 二、如被告陈桂宁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履行期限还款给原告广西国桂电气有限公司,则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未付款项给原告; 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西国桂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5-07-17 |
发布时间 |
2015-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