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晓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30********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430民初136号 |
案号 |
(2018)闽0430执5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何晓露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及截止2018年1月15日的利息33927.14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从2018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7-11 |
发布时间 |
2018-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