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巫炳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3********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421民初688号 |
案号 |
(2019)闽0421执5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巫秋玲、余树华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偿还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和复息113,188. 07元(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合计613,188.07元;并同时支付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13.3875‰计算的利息和复息。 二、清流县龙泉农林牧渔开发有限公司、巫炳林、曾桂香、孙兴南、温桂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9932元,减半收取4966元,由巫秋玲、余树华、清流县龙泉农林牧渔开发有限公司、巫炳林、曾桂香、孙兴南、温桂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时间 |
2019-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