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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元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121********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09)历城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09)历城执字第012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元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李成连、原告杨金娥每人每月赡养费225元,该款于每月的1日支付。 二、原告李成连、原告杨金娥今后的医疗费由被告李元平承担50%。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09-08-12
发布时间
2015-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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