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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煜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112********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历城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历城执字第003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尹煜栋偿还原告窦庆钢借款本金304800元。 二、被告尹煜栋自2011年8月3日以2万元为基数,自8月17日以7万元为基数,自7月22日以5万元为基数,自8月30日以5万元为基数,自9月19日以114800元为基数分别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窦庆钢,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上述第一、二所判款项,限被告尹煜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均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3-02-27
发布时间
2015-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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