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煜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12********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历城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3)历城执字第00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尹煜栋偿还原告窦庆钢借款本金304800元。 二、被告尹煜栋自2011年8月3日以2万元为基数,自8月17日以7万元为基数,自7月22日以5万元为基数,自8月30日以5万元为基数,自9月19日以114800元为基数分别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窦庆钢,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上述第一、二所判款项,限被告尹煜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均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3-02-27 |
发布时间 |
2015-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